美國證券法四級分類研究法及中文編譯作品簡介
張路
證券是資本經營的最高境界,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證券市場,證券市場運行相對完善而成熟,其完備、靈活、有效的證券法律體系功不可沒,具有典范作用。研究美國證券法律體系對發展中國家的證券市場具有重大意義,可以采取四級分類法。以下簡單介紹這種研究方法,并附帶說明我國在相關領域的中文編譯出版成果。
美國證券法包括聯邦證券法和州證券法(“藍天”法)兩大部分,其研究可以采取四級分類法,即證券法一級淵源;證券法二級淵源;活頁資料服務;備案資料(注冊說明書、報告等)。
一、證券法一級淵源
1、聯邦證券法
(1)聯邦證券法律
基本制定法:有關證券的基本制定法包括1933年到1940年間頒布的六部成文法(隨后經修訂),另加1970年和2002年分別頒布的兩部成文法。介紹如下:
《1933年證券法》(《美國法典》第15編第77a至第77aa節)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美國法典》第15編第78a至第78mm 節)是美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依據。《1933年證券法》(簡稱“《證券法》”)共28條, 是第一部真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聯邦立法,也是美國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資監管法,包含了州藍天法的許多特色。《證券法》對證券首次公開發行(一級市場)進行監管,最引人注目的是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詳細列舉了發行人必須披露的具體內容。如果發現注冊申報材料在重要事項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準確,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發布停止令,以暫停證券的公開發行;在注冊申報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發行人的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承銷商除能證明已盡勤勉謹慎之責外,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934年證券交易法》(簡稱“《證券交易法》”)則具有混合性質,共36條,對二級市場上的證券交易和證券業參與者進行監管,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根據該法成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具有準司法權,并授權該委員會管理與證券有關的制定法,該委員會是美國證券法律實施和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有力保證。就對投資者的保護范圍而言,《證券交易法》比《證券法》廣泛得多,致力于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的各個方面。《證券交易法》對特定證券的發行人施加了登記和報告等披露要求;同時,該法還監管證券交易商和其他市場專業人員、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等自律組織以及市政證券自營商和政府證券自營商。《證券交易法》有關證券和發行人的登記和報告要求會觸發該法的其他報告和救濟條款。例如,對操縱行為、持有重要未公開信息時進行的不適當交易、內幕人員短線交易、委托代理權和收購要約等均有詳細規定。《證券交易法》還致力于證券市場的結構,包括對證券市場本身以及參與市場的中介機構的監管。各國金融市場不斷出現的重大丑聞顯示,“一仆不事二主”的古老專業誠信原則(fiduciary principle)在證券市場中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是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監管的首要原則。
《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美國法典》第15編第79節至第79z-6節),對電力公用事業和天然氣控股公司進行監管;根據《2005年能源政策法》,新頒布的《200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取代了《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減輕了對電力行業的監管負擔,將有關監管權從證券交易委員會轉移到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
《1939年信托契約法》(《美國法典》第15編第77aaa節至第77bbbb節),對契約所涉之債券的持有人進行保護。
《1940年投資公司法》(《美國法典》第15編第80a-1節至第80a-64節),對從事其他公司所發行證券之投資和交易的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資公司進行監管。
《1940年投資顧問法》(《美國法典》第15編第80b-1節至第80b-21節),規定投資顧問需進行登記并對其進行監管。
《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美國法典》第15編第78aaa節至第78lll節),依法成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以監督對陷入財務困境的證券公司進行的清算,并安排就個人投資者對倒閉經紀商交易商享有的索賠請求進行支付。
《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公司責任法》(“《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美國法典》第15編及《美國法典》第18編中之其他各節),該法對《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進行了大幅修改,并頒布了各種新的規定,包括建立獨立的會計監察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制定審計準則、對公眾會計事務所進行調查并給予紀律處罰。《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是繼2000年到2002年安然、世通等上市公司紛紛暴出驚世丑聞后,為強化上市公司內部治理和增強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而出臺的一部重要法律。無論在內容還是形式上,該法均是在《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基礎上,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以及現實需要,對公司治理和會計審計進行的新的調整和規范。布什總統在簽署法案時,稱“它是美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里程碑”,而業內人士也普遍認為它是繼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以來,美國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圍最廣、處罰措施最嚴厲且最具影響力的公司法律。
我國學者在學習、研究美國證券聯邦立法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可喜成果。我本人也不辭艱辛,組織各方力量編譯了《美國1933年證券法》、《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最新中英文對照版本)和《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中英文對照本),已于今年由法律出版社同時推出,值得稱道的是,《美國上市公司最新立法與內部控制實務》一書(內含《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中英文對照本)還得到LexisNexis出版公司中國公司(律商聯訊)作為合作出版者所給與的大力支持。以上三部美國證券基本大法同時翻譯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我國各方人士研究、學習美國證券法的最好途徑,還是廣大法律、金融英語愛好者不可多得的專業學習參考書。
另外,我主持的《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1940年投資顧問法》翻譯工作也在進行之中,預期這本有關中美英三國基金立法的中英文編譯作品將于2007年出版。
有關上述翻譯圖書的詳情,請參見翻譯圖書網www.elloi.com。我領導的翻譯團隊有豐富的翻譯經驗和深厚的法律、金融理論功底,參加并主持過中國一家保險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平安保險公司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及一家房地產公司在新加坡上市的IPO招股說明書翻譯。我們對美國證券法理解精確,翻譯精當。
立法歷史:證券法立法史印刷資料有《<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立法史》、美國聯邦律師協會編寫的《聯邦證券法:1933年到1982年立法史》、《聯邦證券法:1983年到1987年立法史增補》、《聯邦證券法:1987年到1990年立法史增補》。
證券法立法史電子資料有:
Lexis:《與1933法和1934年法有關的國會委員會報告》(FEDSEC;LEGIS)、《US—CIS立法史—證券法》(FEDSEC;CISLH);Westlaw:《聯邦證券—立法史》(FSEC-LH)、《Arnold & Porter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SAROX-LH)、《Arnold & Porter立法史:內幕交易法》(INSIDER-LH)。
(2)行政法
大部分證券法屬于行政法,由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證券交易委員會作為獨立的機構,負責聯邦證券制定法的管理和執行。同其他行政管理機構一樣,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詳細的條例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管文告,從實務的角度闡釋聯邦證券制定法。證券交易委員會建立有一個很好的網站,包含與其目標和職能有關的大量信息。
1934年證券交易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在聯邦法律的框架內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只有關系重大的規則必須獲得國會通過方可生效。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了大量的文件,包括條例、以一般公告形式頒布的監管文告(包括規則、行政決定、命令、通知、各種形式的指引和解釋及其他信息)、解釋性公告(就聯邦證券法的含義做出解釋)、訴訟公告(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說明)、概念性公告(在擬頒布規則前發出的征求公眾對具體情況下的監管是否合適以及應采取何種監管方法發表看法的公告)、不采取行動函(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就個人實體的詢問給予答復,解釋以其說明的方式進行某種交易是否合法,該等文告稱為“不采取行動”函,其原因是該信函常常說明若以所說明的方式進行該項交易,“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建議證券交易委員會不采取行動”。因此等信函僅代表工作人員的觀點,因此并無法律約束力)、政策聲明(就某些問題澄清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立場),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效力;另外,證券交易委員會還就聯邦證券制定法要求的各種說明書和報告公布各種表格。這些表格具有與規則一樣的法律效力,在界定披露義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表格在《聯邦公告》中公布,與規則不同,并不包含在《聯邦法規匯編》中。
(3)行業自律
聯邦證券法為行業和專業團體自律保留了重要的地位,自律受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督。證券交易所(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等)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督下監管自己會員的各項活動。證券交易委員會授權成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和市政證券規則制定委員會,對場外證券交易商和市政證券交易商進行自律監管。
(4)執法行動:訴訟
證券交易委員會有專門的執法人員,對可能存在的違反證券法的行為進行調查。(可以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執法部門網頁上查看有關執法的更多信息。) 若調查結果導致民事責任請求,則被請求方可以對案件進行和解。若被請求方對請求表示反對,則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執法人員可以在其自己的準司法行政程序中或聯邦法院中進行民事訴訟。對于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將有關事項提交司法部或其他刑事執法機關作為聯邦證券刑事違法行為予以追究。
行政訴訟
初步裁決:在行政裁決中,獨立的行政法官發出裁決,包括對爭議事實做出裁決、得出法律結論并就訴訟中的裁處提出建議。爭議雙方可就初步裁決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意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就初步裁決提出的申訴和就自律組織簽發的紀律懲戒決定提出的申訴進行聽審,并簽發意見書和命令。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決定可以上訴到美國上訴法院。
在聯邦法院進行的執法訴訟:在民事訴訟中,證券交易委員會通常尋求下列結果:對未來違法行為的禁制令、經濟賠償和沒收違法所得、禁止或中止個人的公司高管人員或董事資格等。
尤其是對于特別重大的違規案件,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將有關事項提交司法部作為聯邦證券刑事違法行為予以追究。聯邦證券法律案件在聯邦法院進行裁決。
2、州證券法
州證券法(“藍天”法)簡介:早在《1933年證券法》開始進行聯邦證券監管前,就已經存在州一級的證券監管。1911年,堪薩斯州通過了一部管理證券發行的綜合性法律,此后,各州紛紛效仿,制定了類似的法律。在不與聯邦法沖突的限度內,州法通常重復聯邦法的要求,或對其進行補充。州證券法通常稱為“藍天”法,以保護投資者免受“如同藍天一樣虛無飄渺的投機謀劃”的危害。州法律可能涉及證券業務的任一方面和任何類型的證券交易,因此,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各種相關研究。除了證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產法、國內稅收法等,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對證券法律的補充。
2002年,全美統一州法委員會頒布了新版《統一證券法》,就聯邦證券法沒有涵蓋到的某些證券投資者保護問題對聯邦證券法進行補充。有關統一法的打印資料來源,參見《統一法注釋》。
截至2006年,美國有九個州及美屬維爾京群島已經采納了2002年統一法修訂本,目前,其他各州在決定是否采納統一法修訂本時,主要的爭執點是是否將變動產品排除在證券定義之外。雖然有近40個州已經頒布了《1956年統一證券法》或《1985年修訂本》,但各州證券法的語言和解釋各不相同。
州證券法信息來源:《CCH藍天法報告》是一種活頁資料服務,包含每一州公布的制定法、行政裁決和法院報告。《藍天法導引》則是一種有關藍天法導引的網上出版物。
二、證券法二級淵源
(1)專著:通過以下資料可以對證券法有比較全面的了解:
基礎教材:美國基礎性經典證券法教科書主要有以下三本:《證券法基礎》(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由已故美國證券法權威路易斯·羅斯教授和其學生賽利格曼(現為美國諾切斯特大學校長、《2002年統一證券法》的主報告人)通力合作的證券法專著,為多卷本的濃縮本,不時增補更新;《證券法》(The Law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托馬斯·李·哈森著;《證券法解讀》(Understanding the Securities Laws),萊瑞·D·索德賴斯特著,不時以活頁方式增補。
高級資料:《證券法》(Securities Regulation)是一本由美國證券法權威路易斯·羅斯教授和其學生賽利格曼通力合作的證券法專著,多卷本,不時增補更新,Lexis可提供電子版本。
我本人正在翻譯上述路易斯·羅斯教授和賽利格曼教授的專著2007年版《證券法基礎》(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該書翻譯中文本計劃于2007年早些時候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托馬斯·李·哈森教授的《證券法》第三版(1995年)已由張學安教授主持翻譯成中文并于2003年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雖然該翻譯作品版本較舊,但卻是目前了解美國證券法篇幅最大的一本中文譯本;而萊瑞·D·索德賴斯特教授的《證券法解讀》也已由胡之軒等翻譯并于200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很快又于2005年重新印刷,市場反映良好。屆時,等我主持翻譯的最新版《證券法基礎》于2007年面世,有關美國證券法的三大經典教科書將全部以中文形式與讀者見面。另外,早在2000年由高如星等所著的《美國證券法》也是一本較好地了解美國證券法的簡易中文讀本。此外,國內還出現了一些有關美國證券法的簡易注釋讀本和案例選讀。
(2)期刊和電子資料:各種期刊索引,對查詢證券法評論、非法律學術雜志和其他相關證券法論文等也非常有用。如《法律期刊著作引注》(ILP)自1981年以來提供800多家法學期刊文章援引,1994年以來開始對法律作品編寫索引,目前每年編入的作品約2,000部。另外,還有各種印刷雜志、Lexis和Westlaw、專業網站等提供的網上電子資料。
三、活頁資料服務
活頁資料服務是研究證券法的絕佳來源。除將一級來源的法律匯集在一起外,活頁資料服務通常還提供各種有用的評論。證券法領先的二級來源是《CCH聯邦證券法律報告》(CCH F. S. L. R.)。該出版物是研究證券法的最全面、最方便、使用最廣泛的商用來源,匯集一級證券來源,提供各種有用的評論。該報告包括《聯邦制定法大全》證券法文本、當前成套的證券規則和條例、證券交易委員會所有公告的清單、以及精選的一般公告、不采取行動函、解釋函等復制件。《CCH聯邦證券法律報告》電子版本可以查詢CCH的各種資料,包括法律、條例和裁決以及CCH的分析。對于有些類型的文件,電子版本包含的內容超過打印文本。
另外一種活頁服務是一種臨時裝訂的簡報資料。每期按照時間順序添加到活頁文件夾中。其例子為獨立出版集團BNA的《證券監管法律報告》。該報告為一種周刊出版物,選編各種規則、表格、公告和案例。該報告還刊登有出版人的證券法最新發展概要。該報告可能是《聯邦公報》之外第一份擬議法規草案的部分或全部文本打印資料。還可經收費訂閱(非學術)Lexis和Westlaw來查看。
《證券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答復》則使用問答格式,就有關證券監管的常見問題提供答復。
四、備案資料(注冊說明書、報告等)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EDGAR系統(電子數據收集、分析與檢索系統):美國國內外所有上市公司都要通過證券交易委員會的EDGAR系統以電子方式報備注冊說明書、定期報告和其他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文件都可以通過EDGAR提供。
EDGAR提供的信息很多,其常見功能如下:
搜索EDGAR數據庫——查詢各公司及其他報備人、查詢EDGAR歷史檔案(可回查到1993年)、檢索過去一周EDGAR上報備的情況及查看招股說明書和其他“485”表格;
表格信息——EDGAR網站有一個頁面說明EDGAR上電子報備所使用的各種表格的內容。該網頁包括某些非常有用的表格,簡要說明不同的報備類型。查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表格時,還可鏈接到表格的PDF版本和與表格相關的許多規則、條例、附件等。
其他EDGAR信息——另外,還有EDGAR輔導信息,輔導如何利用EDGAR報備各種資料。
其他報備文件信息來源:Lexis和Westlaw也通過其某些數據庫提供訪問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備資料信息的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