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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真對待憲法在刑事審判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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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鄧世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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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憲法不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并不是不適用于刑事審判。憲法在刑事審判中具有規范權力,保障人權的作用。以往刑事審判功能定位偏失和刑事判決書中判決理由表述不充分,影響人們對憲法在刑事審判中價值的認識,制約憲法在刑事審判中的適用。法治國家,刑事審判是憲法發揮作用最活躍的領域。憲法在刑事審判中的可適用性卻揭示憲法作為法的全部品格。刑事審判中適用憲法,能夠提升司法審判中人權保障功能,提升社會的法治水準。
關鍵詞:憲法 刑事審判 法治
在當前討論我國憲法司法適用性時,我們一直局限在某一個具體案件帶給我們的理論視野中,比較多的討論民事審判中的憲法適用問題,進而討論憲法的直接效力或間接效力,爭論憲法是否私法化問題。應該說這種討論是十分有意義的。但是,憲法發揮作用最活躍的領域刑事審判卻是我們視覺的盲點,缺乏應有的關照, 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憲法學界關于憲法司法適用研究的一個重大缺失。 制約我們對刑事審判中憲法作用問題的探討,一定意義上應該歸結于1955年7月30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復函》 ,歸結于該解釋的結論對人們研究視野遮蔽。該司法解釋主要內容是說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在我國國家生活中的最重要的問題上,規定了什么樣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須執行的,又規定了什么樣的事是非法的,必須禁止的。對刑事方面,憲法并不規定如何論罪科刑的問題,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新疆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在刑事審判中,憲法不宜引為定罪科刑的依據。該司法解釋雖然沒有直接否定憲法在刑事審判中的適用性,只是強調憲法不能科罪量刑的依據。但是,該司法解釋中結論性的意見卻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人們對憲法在刑事審判中作用的進一步思考。 依照罪行法定原則,刑事審判中的科罪量刑應該引用刑事法律,而不能引用沒有規定具體犯罪和刑罰的憲法,作為定罪量刑不宜以憲法作為根據,該司法解釋是科學的。但是,司法審判不能引用憲法作為定罪科刑的依據,并不是說刑事審判不能適用憲法,不能否定憲法在刑事審判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從刑事審判過程而言,科罪量刑僅僅是刑事審判中的一個環節,而刑事審判全過程至少包含查明案件事實、選擇適用法律、有罪或無罪判決三個依次遞進的環節。科罪量刑是刑事審判最終的一個環節,而且,是一個或然環節,并不是一個必然的環節。在一個無罪判決的刑事案件中,無罪判決會取代科罪量刑。確定案件事實和選擇適用法律環節并不是不能適用憲法,尤其選擇適用法律中,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作為法律體系中最高法的憲法是選擇適用法律最高準則,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其次,從刑事審判中審查有關行為合法性而言,刑事審判直接目標是對被告人行為是否觸犯刑法進行確認,進而確定對有罪的人處以何種刑罰。但是刑事審判圍繞這一目標不單需要審查被告人的行為,還需要對眾多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圍繞審查被告人行為是否觸犯刑律,刑事審判既需要審查被告人行為是否觸犯刑法,更需要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偵察取證行為合法性審查,刑事上訴審及審判監督中還需要對法院的審判行為的審查,還需要對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合法(憲)性的審查,當然也包括對訴訟參與人的當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訴訟代理人行為的審查。在邏輯上,對其他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行為合法性審查是審查被告人行為合法性的前置條件,沒有對其他行為合法性的質疑,就不能準確地確認被告人行為的合法性。刑事審判中對有關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行為合法性審查與對被告人行為合法性審查是一個有機整體,是刑事審判不可或缺的一個組成部分。對其他訴訟主體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就不單是適用刑法的問題,而是適用更多其他法律規范問題,一些案件最終要涉及憲法適用問題。因此,不能根據憲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卻可能需要適用憲法對其他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行為進行評價、審查。刑事審判的合法性、公正性需要適用憲法,刑事審判必然包含憲法適用。 第三,法治社會刑事審判價值定位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我國刑事訴訟法學者提出“應從理論上將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概括為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 懲罰犯罪是刑事審判應有之義,保障人權也是刑事審判基本功能,二者統一于刑事審判程序之中。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既有利于對國家刑罰權的制約,也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建立穩定、公正、合理的社會秩序。缺乏人權保障目標的刑事審判會造成國家刑事追訴權的脫韁,殃及無辜。刑事審判中人權保障包括無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以及保障受害人、證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其中被告人與被告辯護人合法權益保障是刑事審判人權保障主要內容。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會提升整個社會人權保障的水平!靶淌鲁绦蛑袑Ρ桓嫒说娜藱啾U,實質上也是對所有社會成員基本權利的保障。因為,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懷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而他實際上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的。故此,降低刑事程序中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實際上是降低了所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的保障。” 實現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控制國家權力濫用具有直接意義。“刑事訴訟程序運用的結果,將使自由的喪失與個人的恥辱相結合,并以刑事制裁形式具體加以體現,故可視為國家施加予個人最嚴重的權益剝奪。而權力本易流于濫用,在其他場合,此種濫用可能是微妙的或默然的出現,而在刑事程序中,由于個人與國家地位、能力的懸殊,權力的濫用是以公開的、令人厭惡的方式進行的。再加上刑事程序中個人服從國家強制力的性格是無法避免的! 刑事審判的性格決定刑事審判中更需要加強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憲法是人權的保障書,刑事訴訟法學者已經認識到,實現刑事審判中保障人權的功能必須站在憲法的高度,“刑事訴訟的功能不是依據刑法而是應當從憲法的角度來理解,已逐步成為一種共識! 最后,憲法關于刑事審判的規定,在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的價值。 盡管我國現行憲法對刑事審判規定不是很完善, 現行憲法有關刑事審判程序的條文仍“有20條之多,就覆蓋面而言,這些條款分別規定在總綱、公民基本權利義務以及國家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各個章節,以重要性而言,憲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自由、住宅安全等重大權利,憲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活動原則實施以及刑事被告人的重要訴訟權利行使”等。 在刑事審判領域中, “憲法雖然沒有規定‘科罪量刑’的問題,但是卻規定了‘不得’定罪科刑的事項,規定了不得動用刑罰權予以追究和處以刑罰的行為! 憲法關于刑事審判的規定必須貫穿到刑事訴訟的立法、執行,也必須最終貫徹到刑事審判程序之中。 在我國,造成人們對憲法在刑事審判中的作用研究不深入,除了混淆定罪量刑與刑事審判的關系,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外,我國早期刑事審判功能定位偏失和刑事判決書對判決理由重視不夠也是重要原因。 刑事審判功能定位偏失制約憲法在刑事審判功能的發揮。過去我國刑事審判職能單一,強調刑事審判在打擊犯罪分子中的作用,忽視刑事審判中人權保障功能,尤其忽視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新中國建立之初,關于司法的理念是:“司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是實現黨和國家政策目標的手段!彼痉C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子,刑事審判是打擊犯罪分子的利劍。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報告中開始出現‘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提法’,到90年代,‘嚴肅執法,確保司法公正’才成為法院的旗幟”。 新中國刑事審判在很長的時間內,刑事審判職能單一,刑事審判的人權保障功能淡薄,這樣就自然忽略對刑事審判中權力的監控。這種狀況制約憲法控制權力,人權保障功能的發揮。法治社會的刑事審判具有社會保障與人權保障雙重功能,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過程中,憲法在刑事審判的作用將會達到更充分的展現。 刑事審判判決書的制作不完善也制約憲法在刑事審判中價值的認識。以往司法審判中對判決理由重要性認識不夠,刑事判決書中對判決理由表述不充分, 從而忽略憲法在演繹判決理由過程中的作用。判決的效力不單具有強制力,更重要的是一種說服力。判決過程就是一個說理過程,判決理由是判決書的核心部分。很長時間里我國司法機關判決書中缺乏對判決理由的充分表述,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原告(公訴人)訴稱……,被告辯稱……,本院查明……,依照法律……,作出裁判……。這種格式化的判決書中,缺乏判決中最重要部分的判決理由的充分陳述,缺少法律與事實結合的演繹過程。判決理由“是指支持現存裁判主義的全部根據,即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緣由”。 判決理由貫穿于法庭對案件事實查明、適用法律、得出判決結果的全部環節和過程。在判決書陳述法院查明事實部分中,判決書要陳述為何采用某一證據,而不采用另一個證據,采用有關證據,必須在邏輯上證明某一證據的合法性和可信性,排除另一個證據不可信或不合法;在適用法律部分,判決書中應當陳述依據前面確定的案件事實,為何適用某一法律規范,排除另一個法律規范的適用,選擇法律規范必須依據法律位階,選擇符合高位階的法律規范,選擇符合最高位階憲法的規范適用,排除適用違背上位階的法律規范;在確定判決結果部分,判決書中應當陳述根據確定的案件事實和所選擇適用法律,為何作出某種判決,而排除其他判決的可能性。判決理由就是展示法律適用的過程,是將法律與案件事實有機結合演繹過程。一個缺乏充分的判決理由的判決缺乏說服力和公信力。 判決書中判決理由表述不充分,隱含在審判邏輯中憲法價值就無法顯現出來,憲法在刑事審判中的作用就得不到體現。 刑事審判體現的是國家刑罰權與公民自由之間的關系,屬于典型的公法領域。憲法在刑事審判中的適用較之于民事審判領域更符合傳統的憲法理念。法治發達國家,刑事審判一直是憲法發揮作用最活躍的領域。 認識憲法在刑事審判中具有適用性,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刑事審判都要適用憲法,也不意味著我國法院必然享有違憲審查權。當前我國實現憲法在刑事審判中的適用是有難度的。但是,在邁向法治進程中,我們必須認識到,憲法在刑事審判中的可適用性揭示憲法作為法的全部品格。實現刑事審判中憲法適用性,必然會將司法審判中人權保障功能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也將進一步提升全社會的法治水準。
本文原載《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