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序
《紐約時報》指出,《證券監管法基礎》一書開啟了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即華爾街適用法律,或者說,至少應該是華爾街的適用法律。其第一作者已故威廉·尼爾森·克倫威爾法學教授路易斯·羅思,也因此被人們稱為“美國證券法教父”、“證券法專業泰斗”。路易斯·羅思的名字本身,實質上也已成為證券法領域的代名詞。
這次翻譯的《證券監管法基礎》只是單卷本,中文約160萬字,已出版的還有英文多卷本(目前已有十一卷之多)。羅思引以為自豪的是,其作品生前已被1,000多個已公告判例引用,其中包括最高法院50多份判決,這在美國歷史上絕無僅有。該作品通過全面分析案例、立法史、監管機構解釋性資料和輔助文獻等,近年來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羅思教授認為,“其作品名為《證券監管法基礎》,恰好創建了我們現在以證券監管法命名的領域,從幾乎所有法律領域吸取合理成分,使其以內在合理的邏輯方式聯系在一起。”羅思教授是偉大的編纂者。他以全面的觀點看待證券監管法,形成了證券監管法領域,并指引該領域的方向。只要證券監管法這一領域還存在,羅思教授的學術成果就會永存。
羅思教授的學術成就、律師執業技巧和高尚品德無不使學生、律師界、學術界和監管者從中受益。以證券律師界為例,律師們圍繞證券交易委員會復雜的問題,往往久久找不到應對措施,討論到夜深,他們常常會想起“還是查看羅思作品中的解釋吧”,或“羅思教授對此會持什么觀點呢?”
1993年,羅思教授曾告訴《紐約時報》記者,“人們并未意識到我的作品本身是在形成法律。這些作品已經創建了以前并不存在的新的部門法。”
學術觀點從未對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工作產生如此大的說服影響。為發展這一新的法律領域,羅思教授辛勤耕耘了60年,先是擔任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法律顧問,后來任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為其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后繼者完成保護投資者的基本使命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羅思教授開創性地對各種規則進行解釋,以使市場保持公平、有效,美國當今的資本市場也因此而享有一種公眾信心,贏得了全世界投資者的羨慕和信賴。
羅思積極創建的理論基礎,是當今市場結構保持彈性,資本投資保持有效性,經濟具有生產性并創造財富的支柱。羅思以敏捷的睿智和靈活的推理贏得了學術界的欽佩。在其證券交易委員會朋友心中,羅思是倡議公共服務最高標準的理想主義斗士。
羅思生前是美國《統一證券法》的倡導者和報告人。他本人及其作品對其他許多國家的證券立法、司法也同樣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對中國的證券立法、司法、學術研究也已開始并將繼續產生重大影響。在日本證券業界和學術界,羅思被譽為智者和英雄。世界各地的證券法律師和政府監管者,對羅思教授無比崇敬。
從小處講,除了“證券監管法”領域為羅思教授開創外,“證券監管法”一詞也為羅思這部作品所造;羅思作品所造的其他行業流行用語,還包括“受密者”等,該詞很快被《牛津英語詞典》確認錄入。
本書第二作者喬爾·賽里格曼(現任羅徹斯特大學校長),同樣是美國最有影響力的證券法專家之一。作為羅思教授的學生,他從1984年開始就參與該作品的撰寫。這部“美國證券監管法的圣經”,正在賽里格曼教授手中傳承并繼續發揚光大。而且后繼有人,知名證券法學者特洛伊·帕雷德斯教授也已加入其中。賽里格曼教授不僅使這部圣經得以延續,還繼續進行羅思教授的統一證券法典工作,為目前新《統一證券法》的主持人。除此之外,喬爾·塞里格曼還是美國證券史經典專著《華爾街變革——證券交易委員會與現代企業融資史》的作者。
《證券監管法基礎》目前暢銷世界各國,已有各種不同外文版本面世。我與法律出版社不謀而合,共同相中并將其翻譯成中文出版,其意義自不待言。需要說明的是,《證券監管法基礎》現在每年都有單行增補本,這次翻譯將《2007年增補本》也一并納入其中,融為一體,盡量使翻譯文本保持最新。翻譯這部巨著,個中艱辛非他人所知,但我們認為是一件好事,也是值得的。時間倉促,精力有限,不足之處,歡迎指正。聯系方式:law@eastwestlaw.com。
特別是韓龍教授在美國留學期間,曾與該書作者賽里格曼教授合作。這次他專門出面聯系賽里格曼教授為該書中文版作序。特此表示感謝!
此前,我主持編譯了《美國1933年證券法》、《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美國證券最新立法與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實務》等(中英文對照,已由法律出版社、LexisNexis出版),同時,我主編的《中美英基金法精要與實務分析》一書也會在本譯著出版前面世。這些作品與本譯著密切相關,讀者可配套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