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已經全面完成《美國1933年證券法》、《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英文對照版本)和《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以下簡稱“《薩班斯法》)(中英文對照本)等系列經典圖書的翻譯出版工作,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以下是該等圖書的譯者說明:
編者的話
與同期出版的《美國1933年證券法》(中英對照)和《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英對照)相比,本書《美國上市公司最新立法與內部控制實務》則更注重實務。書中收錄翻譯的《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以下簡稱“《薩班斯法》)”)為當今美國關于上市公司的最新及最重要的法律。本法不僅僅是美國因應上市公司丑聞對上述兩法所做的具體修改,更是在上述兩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治理和會計審計做出的新的演繹和闡釋。
《薩班斯法》是繼2000年到2002年安然、世通等上市公司紛紛暴出驚世丑聞后,為強化上市公司內部治理和增強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而出臺的一部重要法律。無論在內容還是形式上,該法均是在《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基礎上,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以及現實需要,對公司治理和會計審計進行的新的調整和規范。布什總統在簽署法案時,稱“它是美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里程碑”,而業內人士也普遍認為它是繼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以來,美國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圍最廣、處罰措施最嚴厲且最具影響力的公司法律。
《薩班斯法》包括簡稱、定義等在內,共11章69條。第一至第六章主要規范會計職業及公司行為,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對上市公司審計進行監管;通過負責合伙人輪換制度分離咨詢業務,與審計業務等保持審計獨立;限定公司高管人員的行為、強化公司治理、增加公司的報告責任;強化財務披露;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高額財政撥款以增強執法能力。第七章規定了審計總署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應當進行的有關研究及相關報告。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是規定公司高管及白領犯罪的責任。
《薩班斯法》實施以來,“法規遵從”(SOX Compliance)成了美國大企業、會計、律師業界的熱門話題,一些咨詢機構紛紛舉辦培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實施《薩班斯法》的細則。從法案通過后的市場反應看,積極作用是毋庸置疑的。2004年,美國公司財務造假事件基本絕跡,投資人信心得以恢復,市場得以重入正軌,美國經濟在去除造假“毒瘤”后又恢復了以往的生機。《華爾街時報》在2004年年終評述時稱贊《薩班斯法》給資本市場吹來了一股“新風”。
《薩班斯法》的出臺,對于兩岸三地的公司都不可避免地會有一些直接影響,但相比較,對于公司治理及內控相對薄弱的中國(大陸)企業,特別是一些民營企業而言,面對法案的挑戰和考驗將更為嚴峻和直接。中國香港和臺灣地區的公司由于治理結構較為完善,與國際資本市場的接軌時間較長,經驗也較為豐富,它們應對起來要相對輕松很多。今后,中國企業如果要在美國上市,面臨的首要障礙就是必須為此執行更為嚴格的內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這對一些內控機制尚不健全的中國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個挑戰。《薩班斯法》將會計師的行為也納入到監管的范疇,法案中對于財務報告相關者行為的大量而具體的規定,就是對一系列違規行為的糾偏,是對“行規”的清源正本、撥亂反正。
《薩班斯法》對未來企業運作、證券市場監管、會計和審計體制設置了種種嚴格的規定,很多內容改變了以往的監管理念和商業道德準則,是對一系列制度缺陷和漏洞的修正和彌補。通過強化上市公司管理層及外部審計師對于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責任和義務、外部審計師鑒證管理層報告的準確性等規定,提高公司披露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從而實現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由于法案嚴格的內容規定和頒布后即時生效的特點,迫使許多上市公司立即予以足夠關注,充分體現了一種“亂世用重典”的立法思想,堪稱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以來美國所出臺的最嚴厲的“打假”法規。
《薩班斯法》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在加大對證券業違規處罰力度的同時,全面加強了對衡平法救濟手段和措施的利用。如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可以為投資者的利益考慮,尋求和授予任何衡平法救濟。各種禁業規定、利益沖突規則的加強,以及投資者培訓、教育和行為準則方面的要求等,都是加強衡平法救濟的體現,這些規定將有利于金融市場中介機構專業誠信(fiduciary)責任規則和社會誠信規范作用的發揮。
各國證券監管機構也在借鑒美國的經驗教訓,完善自己的監管法律法規。例如,歐盟已經提出了公司治理改革動議。中國證監會也十分重視該法案,證監會首席會計師張為國先生2002年11月6日在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和美國佳利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的公司治理研討會發表了演講,從個人研究的角度并根據國情提出了該法案哪些規定我國一兩年內可以借鑒,哪些規定三五年內可以借鑒,以及哪些經過長期努力才能借鑒。可見,鑒于美國的經濟強勢和其資本市場的示范效應,該法案的影響實際已遠遠超出其本身的意義。
本書除系統展現和介紹《薩班斯法》這一美國上市公司最新立法的具體內容之外,還突出了其404條款等與“內部控制規則”有關的實務做法。我們在編寫中追求盡善盡美,旨在為我國的科研、教育和實務工作盡一份綿薄之力。這是對本人及本人領導的團隊(www.45959.cn和 www.transipo.com)最大的期待,也是我們所付出努力的價值之所在。
除翻譯、校對及撰寫人之外,張先兵、李文鋒、姚春生、白常福、黃健、單波、張桂蓮、章世剛和潘偉鵬等同志也為本書的出版付出了很大努力。
本書出版承蒙王揚博士推薦和法律出版社高如華編輯精心策劃、郭亮先生認真編輯,本人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謝!
同時還要感謝LexisNexis出版公司中國公司(律商聯訊)作為此書的合作出版者所給與的大力支持。
張路
2006年8月
于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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